出售使用竊聽竊照器材或高雄二手餐飲設備將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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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在陌生人旁邊,可用包內的筆或者手錶,將對方圖像、聲音即時傳遞給遠端計算機,這種以前常出現在電褐藻糖膠哪裡買影中的畫面已經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簽字筆、手錶、衣服紐扣、皮包……都可以拍照錄音,這些類似間諜專用器材在市面上的流通,不僅會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對國家安全構成現實和潛在威脅,而出售、使用類似商品亦會觸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例1.銷售間諜專用器材個新成屋體戶被批准逮捕
  日前,蘭州警方從個體老闆方某經營的店鋪里,查獲各類竊聽、竊照專用器材3件。經甘肅省特種器材技術鑒定中心鑒定,該案涉及的數碼鋼筆和微型多功能攝錄像808汽車鑰二手製冰機匙屬於竊聽竊照專用器材。2014年1月14日,蘭州市城關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批准逮捕了方某,而方某面臨的將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罰。
  案例2.銷售竊聽整合負債、竊照專用器材 兩男子獲刑
  2011年10月份以來,涉案人張某在銀川市興慶區某手機數碼廣場上班期間,與王某某(另案處理)多次非法銷售具有竊聽、竊照功能偽裝汽車遙控的鑰匙、電子手錶等電子器材。涉案人樊某在某電腦城上班期間,從王某某處購進具有竊聽、竊照功能的汽車遙控鑰匙、圓珠筆的電子器材後銷售給他人。
  兩名涉案人員所經銷的電子產品經自治區有關鑒定機構鑒定,均屬於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法院審理認為,間諜專用器材是有關機關用來秘密偵查、聯絡的專用工具,一旦流入社會被不法分子利用,會給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帶來隱患,對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尤其個人隱私也會造成嚴重的影響。張某、樊某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非法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依法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六個月。
  主持人:本報記者 趙野
  嘉賓:甘肅英之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如濤
  甘肅中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彭秀珩
  主持人: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楊如濤:針對間諜專用器材的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刑法》規定了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既包括無資格者生產、銷售,也包括有資格者不按有關規定生產、銷售的行為。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包括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空髮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等。
  彭秀珩:對間諜器材的生產、配售、使用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管理,根據國家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範圍由國家安全部確認,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生產、配售都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安排、批准。同時,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根據我國刑法283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例2中兩男子獲刑,就是依據該條法規。
  主持人:間諜專用器材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這種器材的主要包括哪些人?面臨什麼法律風險?
  彭秀珩:目前,使用竊聽、竊照器材的人基本為以下三類:一是夫妻一方監控另一方;二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商業競爭對手;三是用於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不法分子,還有就是用於考試作弊,這種行為在近年來被廣泛使用。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一般都比較隱蔽,如果沒有造成一定的嚴重後果,不容易被髮現,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難度較大,受到侵權的個人或單位舉證的難度也較大。
  根據相關規定,獲取證據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獲得,非法途徑獲得的證據將不被法庭採信,除非對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基於此,提醒大家,使用間諜專用器材獲取的相關證據,法庭或將不予採納。
  楊如濤:在這裡有必要提醒大家,除了司法機關、執法機構等經過法律授權的秘密形式調查是正當的之外,任何個人不論是官員還是普通個人的偷錄、偷拍行為均是違法的,屬於侵犯他人隱私權。
  需要註意的是,記者基於對各種社會不良現象、違法行為、犯罪活動等,在公共場所採用觀察式、介入式的隱性採訪形式進行的獲取事件真相並向社會披露的,是履行記者職責的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其所保護的社會公眾法益遠遠大於其侵害的某個特定法益,具有動機和行為的正當性,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
  但記者需要控制披露範圍並做好必要的聲音、圖像處理,防止侵犯他人的隱私權、肖像權、通信秘密等合法權益。而對於以記者名義使用密拍密錄進行的非法調查活動、惡意侵犯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企業商業秘密或者歪曲真相、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則是違法的。
  主持人:前面提到間諜專用器材被用於考試作弊,懲治此類行為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楊如濤:考試作弊器材是否屬於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所指的“專用器材”範圍,在《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並沒有明確規定,毋庸置疑的是,考場內考生將試題傳到場外的掃描或照相設備屬於“竊照”器材是沒有問題的,但接收考場外所傳答案的器材是否屬於“竊聽”器材一直以來都存在爭議。
  具體來說,考生用來接收答案的耳塞、橡皮(藏有無線電接收器)等既具有秘密性,又可以認為其可用於獲取情報等信息,與間諜器材沒有什麼本質差異,可以擴大解釋為一種“竊聽”器材,最起碼屬於“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範圍。需要註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考試作弊器材都可以解釋為竊聽器材,如手機之類的通訊器材並非限制或禁止公民使用,考生利用此類器材作弊的,則不能將其解釋為竊聽器材。
  彭秀珩:使用作弊器材接收場外所傳答案的考生,如果僅限於自己利用,沒有擴散其違法行為的,不宜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個人認為,這種行為打擊的重點應該是那些生產、銷售這些作弊器材的人。只要將非法生產、銷售環節管住,非法使用問題就自然解決了,為了有利於查處銷售人員,對使用者一般應按證人對待。但是,如果非法使用作弊器材的考生有大肆傳播答案、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等行為,則另當別論。
  對於在考場內用竊照器材將考題傳到考場外的考生或其他人員,其行為將使更多的人進行作弊,嚴重擾亂考場秩序,應屬於“造成嚴重後果”,構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同時,其行為也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由於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行為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行為的手段,所以兩行為存在牽連關係,按照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原標題:蘭州:出售使用竊聽竊照器材或將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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